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秋,女,1964年9月6日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姚书义,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郭天民,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玉秋与被执行人姚书义、郭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书义、郭天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姚书义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x号(房地号: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过户、抵押和其他贬损财产价值行为。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封,法院将依法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武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文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