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4执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东平与被执行人陈杰、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杰、陆玲既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杰、陆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
陆东平与陈杰、陆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4执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东平与被执行人陈杰、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杰、陆玲既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杰、陆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