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794号
原告:周拉,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文件,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周拉与被告方文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拉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