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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46号

江西工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胡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工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胡海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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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工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百花洲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0943-X。

被执行人:胡海根,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江西工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诉胡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海根银行存款5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洪涛

审 判 员  金 毅

代理

审判员  罗新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