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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999号

冉茂与余金华、耿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冉茂,余金华,耿世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999号

原告:冉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开辉,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世红,女,汉族,系被告余金华之妻。

原告冉茂与被告余金华、耿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冉茂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冉茂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