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999号
原告:冉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开辉,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世红,女,汉族,系被告余金华之妻。
原告冉茂与被告余金华、耿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冉茂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冉茂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