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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保54号

刘飞与王小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飞,王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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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54号

申请人:刘飞,男性,汉族,1987年06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赋,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小红,女性,汉族,1985年0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飞与被申请人王小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小红名下的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飞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小红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王小红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刘飞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恒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