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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662号之三

武秋玲、黄淑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秋玲,黄淑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秋玲,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黄淑云,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武秋玲与被执行人黄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锋二O—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