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秋玲,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黄淑云,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武秋玲与被执行人黄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锋二O—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