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任宝贵,住延寿县延寿镇。
被执行人:付有君,住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任宝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付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宝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有君给付借款本金348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61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有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已给付请执行人5121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宝贵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文阁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