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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5号

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玉龙乡马家丫口煤矿,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迤那镇茨营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金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国家高新区科技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之利,该研究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金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登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玉龙乡马家丫口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文生。原审被告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迤那镇茨营煤矿。法定代表人马敏奎。上诉人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巨公司)、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下称四川煤田)、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登峰公司),原审被告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玉龙乡马家丫口煤矿(下称马家丫口煤矿)、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迤那镇茨营煤矿(下称茨营煤矿)勘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荣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被上诉人四川煤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汇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被上诉人登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登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2.00元,上诉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2.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雄

审判员  张晶

审判员  唐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