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783刑初39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云,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汽车驾驶员,户籍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现家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5日凌晨4时15分许,被告人任云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的大型卧铺营运客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往诸暨时,与隧道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高速交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任云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任云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高速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任云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4月5日,被告人任云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吴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涉案人样本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视听资料、金华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化)字(2018)906号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任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云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任云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营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益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炜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