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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483号之一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83号之一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系该行董事长。

被告:张玉军,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张玉军的银行存款。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军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徐成信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