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60号
原告:王晓栋,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代帅,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晓栋与被告晁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栋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