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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060号

王晓栋与晁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栋,晁代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60号

原告:王晓栋,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代帅,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晓栋与被告晁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栋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