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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817号

毕玉清与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玉清,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毕玉清,男,1965年生,汉族,系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玉清与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毕玉清与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就给付内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丽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生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