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485号
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津榆公路(20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红玲,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高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尚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