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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876号

杨涛、李贵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8-15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涛,李贵友,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有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李贵友,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本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被执行人刘有康,男,汉族,1963年12月生,住本市花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贵友、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有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违约金14万元及诉讼费9180元、律师费16000元、保全费5000元中的3万元及2015年4-9月的利息9万元,上述金额共计1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100万元本金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给申请人)。承担执行费17400元,共计1277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贵友、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有康(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277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李贵友、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有康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1277400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李贵友、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有康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宗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