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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194号

袁广利与被执行人杨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广利,杨富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94号申请人袁广利,男。被执行人杨富有,男。申请人袁广利与被执行人杨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富有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袁广利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杨富有支付申请人袁广利借款本金25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1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富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杨富有一共给付申请人袁广利50000元,现在给付10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给付20000元,于2017年11月底前给付20000元;

二、申请人袁广利放弃7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杨富有负担,于2017年4月底前缴纳。现被执行人杨富有已交纳给付款30000元,申请人袁广利已领取了30000元给付款并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树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