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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234号

张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邯郸市某某铸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铸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6061.8元,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丛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房产及存款,冻结了邯郸市某某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并要求邯郸市致力印刷广告有限公司将房租转款到法院账户,扣划了郭某某银行存款118680元,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住房公积金300000元,被执行人已交执行款85000元,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恢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孟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