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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670号

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西路58号(长乐小区)10幢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7847647U。

法定代表人:孙宗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营房北侧丰乐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58665584。

法定代表人:柯纯英,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泉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