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468号
原告:王凤英,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商道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东区5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彦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与被告北京商道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凤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