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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851号

林宝清、黄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宝清,黄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林宝清,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香平,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住江西省上犹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宝清与被告黄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宝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香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陈爱娥所有的赣B×××××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作出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7日,查封了陈爱娥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因该案已判决生效,并已申请了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爱娥所有的赣B×××××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涂香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