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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952号

闫宝柱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闫××,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闫××,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952号原告闫××,男,1966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原告之妻),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通路2号。负责人张春元,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郭家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宝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闫××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鲁文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