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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811号

王某、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811号

申请人:王某等42人。

被

申请人: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总计1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告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