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811号
申请人:王某等42人。
被
申请人: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总计1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告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