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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2152号

闫洪宝、徐庆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洪宝,徐庆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闫洪宝,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徐庆杰,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洪宝与被执行人徐庆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安

审 判 员  郝振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