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94号
原告:曾平,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蓝庆尧,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邓芳玲,女,1965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曾平诉被告蓝庆尧、邓芳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曾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汉克appoint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