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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494号

曾平与蓝庆尧、邓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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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94号

原告:曾平,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蓝庆尧,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邓芳玲,女,1965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曾平诉被告蓝庆尧、邓芳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曾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汉克appoint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