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陶章吉被执行人牟贵金被执行人牟泳被执行人李洪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章吉与被执行人牟贵金、牟泳、李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清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克 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杜兴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晓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