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滁化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B区5幢311室,组织机构代码75095269-2。
法定代表人:薛益龙,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街道育新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2485-3。
法定代表人:徐荣福,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滁化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6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