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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初18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初18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莲城路好又多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丁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冬松

审 判 员  查慧凌

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