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30民初237号
原告:黄焕然,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琼中永祥钢材店负责人,住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自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国土局办公大楼旁钢材店。
被告:邱洪江,男,1962年9月18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琼中县。
原告黄焕然诉被告邱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黄焕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焕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焕然负担。
审 判 员 王二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冬竹
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