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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136号

左其东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左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其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仁怀市。2016年12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温华,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其东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他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其东及其辩护人赵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女,时年43岁)在被告人左其东经营的“左其东河鱼馆”内当服务员,同时在该河鱼馆的二楼员工宿舍内住宿。2016年12月13日早上7时许,左其东到王某的宿舍门外叫王某起床,之后藏匿在该宿舍门外,当王某开门时,左其东就将王某推至该宿舍的床上,并抚摸王某的胸部,欲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因王某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另查明,被告人左其东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4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本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左其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其东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左其东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左其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结合本案的案发经过,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左其东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其东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妇女性自主的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其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维德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