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3125号
原告:尹志荣,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崔正强,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尹志荣诉称: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1000。
被告崔正强辩称:我请求分期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崔正强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尹志荣11000元,被告崔正强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尹志荣10000元。
二、如不按期履行,原告尹志荣可申请执行全部余额,被告崔正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利息。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崔正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