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226号起诉人王传钢,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张妹玉,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王文婷,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传钢、张妹玉、王文婷的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需要,违反相关法律,作出的黄府执通(2014)10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执行通知书》”)无效;黄浦区政府于2014年10月14日对起诉人及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侵犯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黄浦区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浦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执行通知书》未对起诉人设定权利义务。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传钢、张妹玉、王文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文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量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