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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228-1号

宋明坡、周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明坡,周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坡,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毅,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宋明坡与周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毅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宋明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周毅尚未实现的债权(工资34600元,案件受理费46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俊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