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955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9号。
负责人:刘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公司员工。
被告:王婕,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