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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40号

杨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40号(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医生,住昌图县文化大街。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北环路河北28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8日以(2015)昌执字第01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昌图镇霜街4组380幢3-2-2某某住宅一栋,该房已评估、拍卖,由买受人某某购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昌图镇某街4组380幢3-2-2某某住宅一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