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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137号

杨松琴、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松琴,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琴,女,1989年10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秦勇,男,1988年5月2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松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限被告秦勇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松琴借款人民币125000元。(2015)洱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秦勇向申请执行人杨松琴支付了30000元,余款9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松琴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勇应支付借款9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秦勇已将借款全部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5)洱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张全庆

审判员 李炬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