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795号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某某,
被
申请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7210元的财产,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出具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林某某名下价值36721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璇谢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