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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795号

陈文瑞与黄志状林淡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795号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某某,

被

申请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7210元的财产,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出具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林某某名下价值36721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璇谢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