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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310号之一

彭兴洪诉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兴洪,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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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兴洪,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杨正文,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庭光,该公司董事长。何桂琼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彭兴洪与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赔还申请执行人彭兴洪借款本息共计61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83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砚山县民航路碘盐配送中心旁的土地、办公室用房已经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砚山县炭房村民委原粮管所房屋及土地已经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在砚山县蚌蛾乡原粮管所、阿基原粮管所的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给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砚山县干河乡原粮管所的房屋、土地已转让给许兴洪;在砚山县维摩乡海子边村民委育肥场属于租用;在砚山县马鞍山土地经营权、黑巴草场已转让给朱家萍。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庭光在云南开鑫矿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0%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了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何桂琼在云南开鑫矿业有限���司处享有的50%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了云南开鑫矿业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大坪乡白石寨村委会处铜多金属矿山勘探许可证,证号为T53120091202036853,冻结期限为两年。目前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兴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德

审判员  邬宜郿

审判员  李国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