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5971-8.
负责人:程新辉,行长。
被执行人:王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王天瑞,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与王昊、王天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昊名下所有的牌号为皖J×××××号小型汽车,但无法处置。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18692.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118692.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