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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146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王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王昊,王天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5971-8.

负责人:程新辉,行长。

被执行人:王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王天瑞,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与王昊、王天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昊名下所有的牌号为皖J×××××号小型汽车,但无法处置。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18692.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118692.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