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岳成发,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杜国权,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岳成发与杜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