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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2110号之一

李玉花、王锋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花,王锋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花,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锦煌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锋德,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花与被执行人王锋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安

审 判 员  郝振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