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42号
申请人:汪青飞,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崔三反,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青飞与被申请人崔三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崔三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