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900号
原告:孙雪,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张国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与被告张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撤回对被告张国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雪承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开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