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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453号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53号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长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全仁,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丹,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贵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