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林,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殷晓芹,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原审
被告:郝伟,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上诉人亓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春、原审被告殷晓芹、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交付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亓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 华
审 判 员 黄中华
代理
审判员 施 艳二○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