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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591号

刘春与亓林、殷晓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亓林,刘春,殷晓芹,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林,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殷晓芹,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原审

被告:郝伟,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上诉人亓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春、原审被告殷晓芹、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交付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亓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 华

审 判 员  黄中华

代理

审判员  施 艳二○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