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6号
申请人:吴文成,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勃利县新华街三委13组。
被执行人:庞伟,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七台河市龙江银行职员,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127号楼4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文成与被执行人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文成与被执行人庞伟已自行和解处理。申请人吴文成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1017号民事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凤岐
代理
审判员 : 杨 柳
代理
审判员 :姜飞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