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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84号之一

刘建武诉张燕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8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刘建武被告张燕飞、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70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修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070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行中内容为“2015年10月24日刘建武欠张燕飞利息179000元欠条一张”补正为“2015年10月24日张燕飞欠刘建武利息179000元欠条一张”。

审判员  陈向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