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8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刘建武被告张燕飞、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70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修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070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行中内容为“2015年10月24日刘建武欠张燕飞利息179000元欠条一张”补正为“2015年10月24日张燕飞欠刘建武利息179000元欠条一张”。
审判员 陈向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