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巴图嘎日,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朝格斯勒玛,女,1962年9月8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巴图嘎日诉被告朝格斯勒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巴图嘎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格斯勒玛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20800元,合计100800元,执行费14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朝格斯勒玛的存款10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海涛
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们陪审员邱莉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