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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128号

巴图嘎日与朝格斯勒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图嘎日,朝格斯勒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巴图嘎日,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朝格斯勒玛,女,1962年9月8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巴图嘎日诉被告朝格斯勒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巴图嘎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格斯勒玛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20800元,合计100800元,执行费14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朝格斯勒玛的存款10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海涛

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们陪审员邱莉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