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921司惩8号被拘留人:陈名建,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拘留人陈名建在本院(2016)川092民初1511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陈名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名建司法拘留十五日。执行时间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