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190号
申请人:赵某,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
申请人:金某,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忠清北道沃川郡。申请人赵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某申请称:赵某与李日浩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作出2016第204981号和解劝告决定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对赵某与金某离婚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第204981号和解劝告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赵某与金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204981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2016第204981号和解劝告决定书中关于赵某与李日浩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赵某负担。
审判长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