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463-2号申请执行人付彪,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被执行人袁明琴,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马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付彪申请申请执行袁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袁明琴给付申请执行人付彪借款本金448,000元及利息(每月利息为4,4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80元、查封期间的房租40,000元及评估费行6000元,申请费6,620元。因被执行人袁明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已经查封的属被执行人袁明琴所经营的“易丰小米辣”餐厅(豪包13间、大厅1件约200M2、办公室1间、厨房1间)。经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袁明琴所经营的“易丰小米辣”餐厅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变卖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付彪的意见,其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即将被执行人袁明琴所经营的“易丰小米辣”餐厅作价413,65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付彪。剩余执行标的150,643元(含执行申请费6,620元),申请执行人付彪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袁明琴经营的“易丰小米辣”餐厅作价413,65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付彪。“易丰小米辣”餐厅经营权自本裁定送达受让人之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付彪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解除对“易丰小米辣”餐厅的查封。
三、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彪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袁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执行标的,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罗 强
审判员 曾德成
审判员 孙 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 雄 微信公众号“”